近日,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《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》。《通知》指出,为深入学习贯彻修订后的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经党中央同意,自2024年4月至7月,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。
潮新闻先后对话全国党建研究会特邀研究员,浙江省党史学会副会长,浙江省委党校教授,浙江省委党校原党史党建教研部主任、党建研究所所长、政党研究中心主任郭亚丁和浙江省委党校机关纪委书记范增钍,围绕为什么强调党纪学习教育、党校如何服务于全省的党纪学习教育等方面进行了解读。
纪律是管党治党的“戒尺”,也是每一位共产党员约束自身行为的标准和遵循。这次,潮新闻特邀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全面从严治党研究中心研究员、党史党建教研部副主任成为杰,结合修订重点内容,尤其是与普通党员密切相关的有关规定,对《条例》进行解读。
潮新闻:党员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,会不会受到相应的党纪处分?
成为杰:新时代以来,我们党特别重视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,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;党员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,而且要严格遵守党章等党规,对自己提出更高要求。为贯彻这一要求,本次修订在第4条中把“执纪执法贯通”增加为党纪处分原则的内容,在各相应具体条款中对党纪与刑法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、治安管理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衔接作出规定。比如,《条例》第四章第30条,新增对有涉黄涉毒等违法行为党员的党纪处分规定,明确“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、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,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,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”。比如,党员酒驾,属于违反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的行为,按照《条例》新增第28条“对违法犯罪的党员,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”的规定,视情节可以给予党内警告以上处分;醉驾被不起诉或者判决免刑的,予以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;醉驾被依法判处拘役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潮新闻:有些党员认为廉洁是领导干部的事儿,是有权力的人的事儿,跟普通党员没有关系,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?
成为杰:本次修订特别突出抓“关键少数”和管绝大多数相统一,这一精神鲜明体现在廉洁纪律的要求上。廉洁不仅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要求,而且是对每名党员的要求。全党同志都要明大德、守公德、严私德,清清白白做人、干干净净做事,做到克己奉公、以俭修身,永葆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。现实中,有的普通党员干部利用工作之便吃吃喝喝、占小便宜,个别医务人员利用处方权向医药企业吃“回扣”,个别学校教职工在采购教材、教学器材时捞好处,个别科研人员违规套取科研经费等,还有五花八门的违规收礼送礼行为,美其名曰“礼尚往来”,事实上都是违反廉洁纪律的。
潮新闻:除了廉洁纪律问题,和很多党员有关系的群众纪律您怎么看?
成为杰:习近平总书记强调,要把人民群众的事当作自己的事,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。但是现实中,有的党员领导干部会上“坚决保证”、会下转头就忘,有的嘴上喊得震天响、行动却是“毛毛雨”,有的以“一直是这样”“已经比以前好多了”“这个事放放再说”“那件事没办法解决”搪塞,动不动就以“数据没整合”“需请示领导”“没有相关政策”为借口,故意绕开问题走,这些都是典型的不作为、慢作为、假作为现象。还有的基层党员干部在落实社会救助政策时,不能正确处理公与私的关系,不按程序、不按标准执行政策要求,厚此薄彼、优亲厚友,出现明显不公平不公正现象,引起群众不满,影响党的威信和形象,都属于违反党的群众纪律的行为。
潮新闻:关于保护基层干部的积极性方面有哪些体现?
成为杰:习近平总书记曾经说过,全面从严治党的目的不是要把人管死炒股配资网选,让人瞻前顾后、畏首畏尾,搞成暮气沉沉、无所作为的一潭死水,而是要通过明方向、立规矩、正风气、强免疫,营造积极健康、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环境。本次《条例》修订突出了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的导向,落实“三个区分开来”,更好激发党员干部的积极性、主动性、创造性。当前,落实“三个区分开来”的一个难点在于,党员干部的行为造成后果或者损失的,如何明辨他是基于“为公”还是“为私”,分清“无心”还是“有意”。此次修订坚持实事求是和主客观相统一,强调违纪行为需要同时具备客观违规性和主观有责性,在第19条分三款规定了免予处分、不予处分、不追究党纪责任,总体上形成了对一般违纪、轻微违纪、不属于违纪等不同情形分别给予相应处理的系统规范。这为准确认定行为性质、实行区别对待提供了法规依据,有利于切实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,把惩治和教育结合起来,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。具体到工作纪律中,还新增了第137条,明确“滥用问责,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,造成不良影响”行为的处分规定,防止基层出现把问责作为日常管理的手段或者作为推卸自己责任的“挡箭牌”,杜绝有的班子成员一届任期内“轮流担责”的不正常现象。